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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劳务协议是否有赔偿,应以劳务协议的约定为准。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故不存在赔偿金。
2、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
3、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上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总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所调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
用人单位为了生产和经营的发展,必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业务骨干。对某些行业来说,由于技术更新速度较快,也必须不断地对工作人员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人才和各种业务骨干一直都是紧缺人才。有的劳动者在经过用人单位的培训后,就成为其他类似单位的挖取对象,有的诱以高薪,有的许以高位,经不住诱惑的劳动者就会不辞而别,到别的单位工作。这样一来,就使出资培训的用人单位赔了夫人又折兵。要避免这种不讲诚实信用的情况,就应当对此加以规范。《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就是对此采取的一种措施。
1、如果确实是劳务合同,则不存在试用期问题。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可以协商一致确定。
2、如果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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