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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上海某商场物业员工因父亲去世请假未批强行休假后被辞退,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并判赔偿的新闻,引发了人们对劳动纠纷中法、理、情的热议——我身边的工友们都说,法院的判决“合情、合理也合法,判出了公平也判出了人情”!
在为法院判决点赞的同时,通过认真查阅类似新闻事件,我想:国家有关部门很久以前制定的关于职工丧假时间的规定,是不是也该改改了?
有关部门的规定是这样说的:“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职工料理丧事的,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当初把职工丧假限定为“酌情给予一至三天”,具体理由我不清楚,想必在那个年代自有其合理性。但站在今天看来,似乎有些不切实际。
其一,在失去亲人的环境下,人的心情是既悲伤又痛苦的。职工在刚刚处理完亲人的后事后,就立即返回上班,甚至可能在还没有完全安顿好的情况下,就得返回上班,否则只能算是旷工或者事假。像这样不多给职工一点心情调整和情绪稳定的时间,是不是有点不够人道?
其二,亲人骤然离去后,其他亲人一般都需要心理上的即时抚慰和关怀。作为奔丧职工,无论是身为子女还是配偶,自然都是生者最重要的寄托和依赖。此时,适当给予奔丧职工一点时间,充分体现一下亲人间的关照和安抚,是不是很有必要呢?
其三,受传统文化影响,许多地方对亲人去世后的处理,都有相应的风俗和惯例。比如,有些地方就存在死者下葬前停放几天的习俗,以供亲人们悼念和追思,因此职工处理丧事的时间就会延长。这时,如果丧假还限定在“一至三天”,是不是跟现实就有冲突?
人死不能复生,死者为大。当一个鲜活的生命终止后,给其亲人适当的时间与其做最后的情感告别并对生者进行心灵安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又符合中华民族传统人伦道德和善良风俗。
我看到,上海法院在对上述案件所做的判决中,为了维护职工仅有的三天丧假权,为了社会公平正义,可谓精心备至,最终做到了情、理、法相结合。相信负责制定休假政策的有关部门肯定也关注到了这个新闻。接下来,是否应该对职工丧假进行适当的调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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