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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
(常见高温工作岗位包括建筑工、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
【发放范围】: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发放时间】: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由各省市自行制定。例如辽宁省每年6、7、8月3个月向劳动法发放防暑降温费;例如天津防暑降温费发放时间为6-9月
法律解析:
全国各地的降温费标准不同。 部分地区的降温费标准如下: 1、 北京 的降温费标准:室外高温作业人员不低于180元一个月;室内高温作业人员不低于120元一个月。 2、山西的降温费标准:240元一个月。 3、 上海 的降温费标准:200元一个月。 4、广东的降温费标准:150元一个月。 5、江苏的降温费标准:300元一个月。 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 高温补贴 。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 个人所得税 。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的。
高温补助开始发放哪些省份有上调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如, 北京 、山西等北方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月, 海南 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月,为4到10月。 在津贴标准方面,各省份区别也较大。中新网记者注意到,近期一些省份对高温津贴作出了上调。 本月,江苏将高温津贴标准从每月200元涨至300元,每年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在天津,防暑降温费、高温津贴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 工资 水平挂钩。 根据天津市人力 社保 局公布的通知,2018年该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168元每月,较上一年上调了10元,高温津贴标准为31元每天,比上一年上调了2元。 河北则在去年调整了高温津贴标准。依照规定,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5元调整为2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人每小时由1元调整为1.5元。 用人单位未发放高温补助怎么办 近年来,高温津贴被克扣的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关注,为了避免高温津贴成为“纸上清凉”,多地也出台具体措施,保障其落地。 例如,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多地也明确,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江苏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近期联合下发的通知中强调,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 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此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 诉讼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 举证责任 。 山西省人社厅此前也曾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防暑降温费标准:室外60/室内45元 京劳社资发〔2007〕12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市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工作,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市夏季职工防暑降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color=red]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发放;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的标准发放。[/color] [color=red][/color]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五、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b][color=#ff0000]防暑[/color][/b]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总工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七日
在南昌,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至9月,为期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此外,南昌市政府要求户外作业的,尤其是户外建筑施工在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要停工,在37度以上午间室外施工暂配闭停,而且要为一线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提供充足的茶水等防暑降温用品和急救药品。
1、用人单位选择按月发放高温津贴的,每年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2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
2、用人单位选择按照劳动者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计发高温津贴的,全年当中凡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培凳裂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其中,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人每小时不低于3元的标准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谨防高温津贴发放三种误区
近年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专项督查发现,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常进入3种误区。
第一种情况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高温津贴。
比如,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冰糖、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标准是每人每天10元,即每人每月300元,看起来超过240元标准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按照规定,企业应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第二种情况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发高温津贴。
比如,企业巡检工,大多时候在空调房里工作,只有少数时候才到高温环境中巡检。企业因此认为,公司巡检工不享受高温津贴。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企业的这种做法也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企业应从源头上降低或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企业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企业不能完全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33℃),就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第三种情况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粗凳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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