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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2022年因公共利益展开的征地拆迁活动会继续进行,比如修高速公路、高铁、地铁的建设以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建设、“合村并居”等等。但在实践征收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许多人对征收补偿标准并不了解,就在昨天,有好几位当事人通过我们的在线咨询平台询问补偿标准,其中有一位当事人说,自己家在今年年初被划入拆迁,听说是要修路,但是一直没有看见拆迁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现在已经有人去地里查勘了,也不让种东西,也不知道如何补偿…
事实上,像这位当事人遇到的情况有很多,但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都事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当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告知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征地信息,只有这样,被征收人才能及时地知道补偿标准是多少,才能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言归正传,那么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或是宅基地时应当要如何补偿呢?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及江西省发布的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来告诉大家
【资料图】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涉及到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遵循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看到上述规定,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提供宅基地建房的权利,也就是被征收人可以就这三种方式任意选择一种,但究竟怎么对被征收人补偿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不过,近日江西省公布的《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中对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细化,尤其是征收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方面。
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被征收人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对其住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重新安排的宅基地面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依法确定的原宅基地面积超过重新安排宅基地面积的,应当对超过的宅基地面积部分给予合理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中明确,对于超过宅基地面积的部分也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所以实践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对这部分补偿,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这个只适用于江西省,其他地方需要看当地的有关规定,不过也可以借鉴一下。
另外,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补偿。该《办法》第二十四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总之,还是要结合被征收人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具体大家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就补偿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该《办法》中的规定,一般安置房的面积不得少于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每户最高安置面积。依法确定的原房屋面积超过户最高安置面积的,对超出部分应当给予合理货币补偿。户最高安置面积标准和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也就是说,当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必须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而且如果提供的安置房面积比较小,但原房屋面积比较大时,那么还需要结清这部分的差价。
另外,对于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在签订补偿协议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安置房时,那么咱被征收人可以要求他们支付额外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过这个只针对自行解决临时住宅的被征收人。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地人民政府的责任延长过渡期的,对自行安排临时住处的被征地农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不低于1.5倍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被征地农民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另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说的是,土地征收应当要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如果在具体征收中,补偿低于这一原则,那么则是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及时地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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