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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股权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向质权人以其所持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质权设立、登记机关等规定有所不同。
一、股权质押生效设立问题
(相关资料图)
1、股权质押合同生效
《民法典》仅在第四百二十七条中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中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在2021年1月1日之后,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应采用《民法典》新规,即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股权质押的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国家认可的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均可产生权利质押的法律效力。新规将质押登记机构扩大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省级“股权交易中心”等。
二、关于股权质押的设立、登记机关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和质权的实现问题
事项
上市公司
其他(有限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
股权质押的设立
登记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国有控股应取得国资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的同意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登记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中心等。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押权的费用以及质押物所生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质权的实现
协议实现
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依法转让实现质权,质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诉讼或仲裁实现
无法协商一致则有权诉讼或者仲裁实现。
三、股权质押登记流程详细步骤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
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4、双方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5、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
9、出质方如是法人机构的,须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10、出质股份如是国家股的,须出具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
注:以上文件均须加盖公章,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相关主管或托管部门,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质押冻结证明书。
四、股权质押风险
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
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
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
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
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
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剔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
4、股权交易市场不完善下的处置风险
在股权质押融资中,如果企业无法正常归还融资款项,处置出质股权的所得将成为债权人不受损失的保障。目前,虽然各地区设置的产权交易所可以进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但绝大部分非上市公司股权定价机制难以形成,股权难以自由转让,质权人和出质人难以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的评估。价值评估过低,会导致出质人无法获得更多的融资;价值评估过高,出质人质权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的规模。
五、风险防范建议措施
在股权质押登记的实践操作中,建议质权人首先关注标的股权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同时,对于存在瑕疵的股权质权人也应慎重考虑,可考虑要求出质人出具出资证明书等证明性文件以确保其股权已经实缴,并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例如工商查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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