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你喜欢
更多>朱女士与张某的离婚纠纷案
案件基本详情
朱女士与被告张某于2017年5月3日在成都高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于2018年2月14日出生。结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及育儿观念不合、婆媳矛盾、家庭琐事等问题,双方逐渐产生矛盾,夫妻感情日渐淡漠。2021年4月,双方发生争执,开始分居至今。现朱女士找到我所律师,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客户诉求 :
一、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二、判决婚生子张某某由原告朱女士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3000元至婚生子能独立生活止,每月最后一天前支付下月生活费用;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每半年结算一次;
三、依法分割位于成都市**县***街**号附**号18栋1楼附6号的房产,市价约325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解决方案:
01
《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列举了离婚案件中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的六种主要情形,我方可适用第 5 项兜底性情形,列举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若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双方存在和好的可能并不予准许离婚,则可适用第 6 项情形或第一次起诉离婚后6个月后再起诉判离得司法实践再次起诉离婚,对本案不予上诉,避免久拖不决。
02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虽然成都市**县***街**号附**号18栋1楼附6号的房产为被告张某父母支付首付款及偿还部分贷款,但该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且约定为按份共有,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3
被告张某长时间工作,无法照顾家庭,导致婚生子张某某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朱女士抚育,原告父母帮助原告照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之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故原告可多主张部分份额作为离婚经济补偿。
04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6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情形。张某某长期跟随原告朱女士共同生活,原告工作稳定、原告父母长期帮忙照顾张某某,根据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不轻易改变子女成长环境的原则,法院判定张某某原告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05
根据张某工作情况,婚生子张某某生活费应按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水平收入20%-30%的比例进行给付。结合法院相关判例及**市生活标准、子女实际开销、被告支付能力等影响,依原告主张抚养费为3000元每月最后一天前支付下月生活费用,明确被抚养人生活费支付的时间,防止判决不明,不利执行。
锦湛律所资深金牌律师 阎律师
最新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