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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自己手写的 离婚协议书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要办理了 离婚手续 进行了备案的,那这样的协议书也是认为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因为是手写的缘故,可能出现其中个别字词不清楚的情况,最好是采用打印的方式,这样比较正规,另外也不会出现字迹不清的情况影响到协议书内容。 一、自己写的 协议离婚 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书不同于普通的合同,它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夫妻双方在发生争议后签订的 离婚协议 是可以成立的,但一份协议或者说一份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两件事情,只要符合形式要求,协议都可以成立,但未必是合法有效的。 举例来说,张三和李四签订一份 买卖合同 ,约定如果张三取得A房屋, 房产买卖合同 生效,在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之时, 合同成立 了,但必须等到张三取得A房屋,合同方生效,如果张三永远不能取得该房屋,合同永远可以不被执行。 同样的道理,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夫妻 离婚登记 后方可生效。如果双方只是签了协议,没有 离婚 的,协议书成立但是不生效。所以,夫妻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可以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但是这些离婚协议只是成立,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只有夫妻完成离婚的各项手续,离婚协议才会发生效力。 二、签订多份离婚协议哪一份有效? 实践中夫妻签订过两三份协议的,还是比较常见的,多份协议内容互相冲突的,更有甚者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后,还会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新的协议,以哪份为准呢?因此对于多份离婚协议之间的效力应当注意分析。 (一)后签订的离婚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我们认为如果这些协议签订的时间都是在离婚登记前的,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对某些事项没有约定的,之前的协议书有约定的,可以以之前的为依据。如果双方在民政处登记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的,认为是对原协议的变更,应当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二)争议内容有处理的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无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到之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的具体描述,那对前面这份协议的离婚协议应当说可以争取有效的。 如今大部分的离婚协议书其实都是通过打印的形式作出的,于是就给一些人造成了误解,其实即使是打印的离婚协议书,也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约定之后确定的条款内容,这与自己亲自手写的离婚协议书,仅仅只是存在一个形式上的差异,实际效力上面都是一样的。
《民法典》规定自己写的离婚协议书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是有效的,法定有效条件具体有:离婚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离婚协议当事人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离婚协议形式符合法律相关要求;法定其他有效条件等。
【【法律依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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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行签订的 离婚协议 有效吗? 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 离婚协议书 ,具有法律效力。但根据我国《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 婚姻登记 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6868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 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6868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6868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Divorce Agreement)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 财产分割 、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 赡养费 以及 子女抚养费 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 离婚手续 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根据最 婚姻登记条例 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另外,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下面从几个具体方面来探讨如何签订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协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 抚养 ;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 协议离婚 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 工资 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 抵押 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 担保人 ,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另外,在办理 银行贷款 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 由此可见,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且在民政局办理了登记,都算是有效的。夫妻离婚如果对财产分配、 子女抚养权 归属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可以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如果不能,只能采取 诉讼离婚 的方式,法院在判决时更倾向于婚姻中的无过错方,也会综合考虑子女的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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