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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9日,在白云区法院执行干警的不断努力下,一起长达10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受害人家属获得了6万元赔偿款。 2010年10月7日,申请人袁某某的儿子廖某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故意伤害致死,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案发后,张某某家属仅赔偿了5万元。袁某某对此提起民事赔偿,2011年,白云区法院受理后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袁某某各项损失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故袁某某向白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尚在服刑,经过调查发现张某某并无财产,故本案依法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没有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但是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人袁某某痛失爱子,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来源,依法故申请了2万元国家司法救助基金发予申请人,暂时解决了申请人的生活困难。 案件终结后,白云区法院并没有放弃对该案件的执行,一个承办人调离了,另一个承办人就接着办。 被执行人刑满释放后,执行法官更加大力度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及查找被执行人。今年10月19日下午,得到线索后,法官带队找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自己现在生活也较为困难,法官对其做思想工作,要求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被执行人一边向申请人表示歉意,一边筹措资金,到下午六点当场兑付申请人现金6万元(含诉讼费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同时表示,付清之后自己争取早日挣钱补充国家司法救助金支付给申请人的2万元。 自此,这件执行案件历经十年,终于以申请人获得赔偿告一段落。
法官说法: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调查“银行存款、证券、住房、机动车、公积金”等财产却无可供执行财产,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在执行案件期限内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因为市场经济风险、法律风险等多方面因素造成的,经有关部门统计,执行案件中40—50%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前述案件中即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但“执行不能”是相对的动态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什么是司法救助金?国家司法救助是对于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性的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辅助性制度。 本案中,申请人因为生活困难,通过法官协助申请,即获得了2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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