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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热点:损害赔偿救济请求权基础有哪些(简述损害赔偿的八大原则)

2022-12-16 17:51:35 来源:华南科技网

损害赔偿的条文,遍布于民法及特别法,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发生一个困难的问题:如何有效率地找到得为适用的规定?此须借助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法。

请求权基础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其首应考虑的是,一方当事人究为何种主张,例如某车的交付、某屋所有权的移转、一定费用的偿还或是损害赔偿。无论何种请求权(尤其是损害赔偿),均宜依契约、类似契约、无因管理、物权关系、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加以检查,判断该当请求权是否存在。此项检查次序乃基于经济性及目的性的考虑,即前提问题先为审究,以避免重复,并有助于养成彻底缜密的法律思考。【参见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兹先将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整理如下,再分别加以说明(阅读条文):


【资料图】


一、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分为两类:

1.自始约定以损害赔偿为目的

例如保险契约【通说认为,保险契约系损害赔偿的一种发生原因,曾世雄对此有深入检讨,参见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第14页。】、担保契约等。

2.契约上债务不履行

其主要样态有给付不能【第226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不完全给付【第227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及给付迟延【第231条:债务人迟延者,债权人得请求其赔偿因迟延而生之损害。前项债务人,在迟延中,对于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损害,亦应负责。但债务人证明纵不迟延给付,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其所违反的义务,有的为给付义务,有的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的违反,例如未善尽通知、说明、保护义务时,得成立不完全给付(加害给付)。兹举一个案例加以说明:甲于3月2日出售某车给乙,约定3月5日交付,设:

(1)3月1日该车遭火烧毁时,为自始客观给付不能【第246条:以不能之给付为契约标的者,其契约为无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当事人订约时并预期于不能之情形除去后为给付者,其契约仍为有效。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之契约,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者,其契约为有效。第247条:契约因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者,当事人于订约时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给付一部不能,而契约就其他部分仍为有效者,或依选择而定之数宗给付中有一宗给付不能者,准用前项之规定。前二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3月3日该车因车祸灭失时,为给付嗣后不能【第225: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务人免给付义务。债务人因前项给付不能之事由,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之赔偿物。226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于债权人无利益时,债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3)3月5日,该车迟未交付时,为给付迟延【第229条: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于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4)3月5日交付该车,具有瑕疵,肇致车祸致乙受伤时,为不完全给付【第227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契约上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涉及给付利益(履行利益)、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不因给付而受侵害的利益(完整利益),非财产损害赔偿(慰抚金)、无益费用支出的赔偿,以及具体及抽象损害计算等问题,将于相关部分,再为详论(本书第187页)。


二、类似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于认定无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应进一步检视是否有意思表示因错误被撤销【第91条】、无权代理【第110条: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缔约上过失【第245条之1:前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一年间不行使,或自行为时起,经过十年而消灭。】,因给付自始客观不能致契约无效【第247条:契约因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者,当事人于订约时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给付一部不能,而契约就其他部分仍为有效者,或依选择而定之数宗给付中有一宗给付不能者,准用前项之规定。前二项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等规定学说上称为“类似契约关系”,因其皆与契约的订立有关,并均得类推适用“民法”第224条(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关于代理人或使用人故意过失单责任。

前述所谓类似契约上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为过失责任【第245条之1、第247条】、“民法”第91条规定撤销错误意思表示后的赔偿责任、第110条的无权代理人责任系无过失责任。【“最高法院”1967年台上字第305号判例:无权代理人责任之法律上根据如何,见解不一,而依通说,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系直接基于民法之规定而发生之特别责任,并不以无权代理人有故意或过失为其要件,系属于所谓原因责任,结果责任或无过失责任之一种,而非基于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故无权代理人纵使证明其无故意或过失,亦无从免责,是项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在民法既无特别规定,则以“民法”第125条第1项所定15年期间内应得行使,要无“民法”第197条第1项短期时效之适用,上诉人既未能证明被上诉人知悉其无代理权,则虽被上诉人因过失而不知上诉人无代理权,上诉人仍应负其责任。】其应赔偿的损害,多属于信赖利益【第247条、第110条】,惟无权代理人负履行利益的赔偿责任【第110条】。


三、无因管理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因管理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以列在契约之后再为检查,其理由系无因管理系指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第172条:未受委任,并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其管理应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为之。】。若当事人间有契约关系存在时,不成立无因管理。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第174条: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前项之规定,如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之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或本人之意思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不适用之。】。例如,甲明知乙无意出卖某件古董,甲擅自携往古玩市场拍卖,途中遭遇车祸灭失,甲纵无过失,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又管理人因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于本人之管理事务,例如,疏于照顾收留的迷途小孩,致其因车祸受伤时,应负不完全给付债务不履行责任【第227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致为不完全给付者,债权人得依关于给付迟延或给付不能之规定行使其权利。因不完全给付而生前项以外之损害者,债权人并得请求赔偿。】。


四、物权关系上的损害赔偿

物权系关于物之归属的法律关系,其涉及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三:

(1)物权法上若干规定属于“民法”第184条第2项【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所称保护他人之法律:例如“民法”第774条【土地所有人经营工业及行使其他之权利,应注意防免邻地之损害。】规定土地所有人经营事业及行使其他之权利,应注意防免邻地之损害。违反者,推定其有过失,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应成立“损害赔偿”的有:①在相邻关系,用水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782条: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寻查取回物侵入的容许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第791条: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动物偶至其地内者,应许该物品或动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内,寻查取回。前项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损害者,得请求赔偿。于未受赔偿前,得留置其物品或动物。】等。②在占有恢复关系,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第953条: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毁损者,对于回复请求人,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之利益为限,负赔偿之责。、第956条:恶意占有人,或无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毁损者,对于回复请求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3)在不动产相邻关系,土地所有人或利用他人土地时,就所生损害,应支付“偿金”【第785条第1项:水流地所有人,有设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着于对岸。但对于因此所生之损害,应支付偿金。第786条第1项: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筒管,或虽能安设而需费过钜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之。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应支付偿金。第787条第2项:前项情形,有通行权人,应于通行必要之范围内,择其周围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以调和土地利用关系。


五、不当得利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者,应依不当得利规定,返还其所受的利益【第179条: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应返还其利益。虽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后已不存在者,亦同。】。不当得利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第182条第2项: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参见王泽鉴:《不当得利》,第266页。关于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关系,参见杨芳贤:《正当的或始法的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关系》,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5年第67期,第33页。】


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务上最属常见。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及特殊侵权行为,前者规定于“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后者规定于“民法”【第185条至第191条之1、第191条之2、第191条之3: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前项损害之发生,如别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损害之所有人,对于该应负责者,有求偿权。】及特别法【如“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


七、亲属关系上的损害赔偿

亲属关系上的损害赔偿,可分为三种情形:

(1)为保护婚约、婚姻当事人,“民法”规定婚约解除的损害赔偿【第977条:依前条之规定,婚约解除时,无过失之一方,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其因此所受之损害。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违反婚约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第979条:前条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损害赔偿【第999条:当事人之一方,因结婚无效或被撤销而受有损害者,得向他方请求赔偿。但他方无过失者,不在此限。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判决离婚的损害赔偿【第1056条: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有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前项情形,虽非财产上之损害,受害人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但以受害人无过失者为限。前项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但已依契约承诺或已起诉者,不在此限。】。

(2)为保护婚姻生活圆满,实务上认为,与有配偶者通奸者,应对他方配偶负共同侵权行为责任。【参见“最高法院”1966年台上字第2053号判例。】

(3)“民法”第195条第3项更明定被害人身份法益受侵害而情节重大者,得请求慰抚金。


八、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多见于特别法,例如“民事诉讼法”【第531条: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当而撤销,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条第四项及第五百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而撤销者,债权人应赔偿债务人因假扣押或供担保所受之损害。假扣押所保全之请求已起诉者,法院于第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应依债务人之声明,于本案判决内命债权人为前项之赔偿。债务人未声明者,应告以得为声明。】、“土地法”【第68条: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由该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该地政机关证明其原因应归责于受害人时,不在此限。前项损害赔偿,不得超过受损害时之价值。】、“公平交易法”【第31条: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21条: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于公务之人员。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于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受损害者亦同。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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