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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多选

2022-12-16 13:11:49 来源:华南科技网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针对的是“请求权” 除斥期间针对的是“形成权”。2. 诉讼时效经过后,请求权依然存在。但是相应的对方取得“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除斥期间经过后形成权消灭。 3.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存在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况,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举个例子,甲欠乙钱:甲乙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乙对合同存在某种重大误解,按合同法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误解事项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所以对乙来说,这个可行使的撤销权是1年,这个1年即是除斥期间,过了这个期间,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这个期间还不能中断中止延长。还款期到后,3年内乙都未追索,则3年期满后,过诉讼时效,债权成为自然债权,法律不再保护。这个期间可以因法定事由中断中止延长。

所以,这个例子说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完全是两个概念。


【资料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__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怎么区分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对债权请求权发生效力,对物权不发生效力,物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主债权诉讼时效经过,诉讼时效期满2年内(此即为除斥期间),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除斥期间)内行使。 区别: ①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要法定期间的经过。②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③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④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规定。 中止: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不足6个月,应否补足其6个月呢?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依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多作肯定之规定。就是说,如果所剩时间不是6个月,在理论上还应补充6个月,以免假如只剩三两天的话,权利人事实上很难行使起诉权,起不到真正保护权利人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作用。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8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还有4个月时效;2年的时效经过1年零4个月,法定事由延续2个月,则只有6个月) (二) “其他障碍”是指: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2)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的。 (3)当事人双方有婚姻关系。 (4)当事人之间有法定代理关系。 (三)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断: (一)诉讼时效因起诉(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或申请仲裁、破产、申请行政机关解决权益纠纷等,但起诉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起诉又驳回也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诉讼外)或者同意履行义务(包括承认)而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二)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四)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

2、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4、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5、期间是否可变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而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6、法院是否可依职权主动适用不同。诉讼时效之经过必须经享有时效利益之人为主张之后法院才可适用之;除斥期间之是否经过,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而适用之。

7、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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