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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一审,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理,此时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
二审,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发挥重申案件,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再审,原来是一审的适用一审,原来是二审的适用二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二审上诉案件,二审法院是没有速审、速裁程序的。二审法院对于民事案件能够迅速裁定、判决的;
只有是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并没有提供相关的直接、有利新证据的,而且一审法院并没有违法行为等情况下,依法予以上诉案件书面审理的裁定、判决。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式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1)公示催告阶段
(2)督促程序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都必须适用合议制。
即仅有审判员参加审理的制度,而非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混合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制度
就是只能采用合议制
合议制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合议制是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按照合议制原则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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