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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精解提炼】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1、不当得利亦属一种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在《民法典》规定的该项制度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得利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损失的人,也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基于他人之损失而获得利益”。其目的是为了调整财产变动中失衡的利益关系,由于得利人取得不当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人,由此形成了以不当得利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民法典》单独规定了合同编,实质上属于债法的内容,准合同一章将不当得利纳入其中,充分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债权属性。本条规定于民事权利一章,重点在于强调民事主体依法所享有的不当得利之债权。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
(一)一方获得利益
不当得利中的利益包括财产性权利和利益,不包括人身利益。一般而言,获得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财产权利的取得、财产利益的取得、财产权利的扩张、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债务消灭。
(二)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
无法律根据,是指缺乏受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不是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此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则是指这些不当得利的事实本身,就说明了其获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致使对方遭受损失,即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决定了获利方的求偿范围。我们认为,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另外,关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是指受损失的人利益减少,既包括其财产数额的减少,也包括其财产数额应当增加而没有增加。
三、几种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
不当得利属于民法上的事件,是由于得利人得到不当利益致使他人利益受损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其本质上不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意思表示。尽管不当得利的发生可能混合了当事人双方的诸多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当得利最终的结果是得利人不应当获得利益,这是法律给予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最终评价,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无关。为了防止不当得利制度的滥用,《民法典》在合同编中还专门规定了几种情况下不当得利的排除适用:
(一)明知无给付义务或为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此种情况在《民法典》第985条第1项、第3项已经进行了规定;
(二)不法给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受益一方的除外;
(三)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或偿还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四、不当得利人的返还义务
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而非受损人的损失。受益人收益是物的,应当返还原物及所生孳息。原物因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等原因不能返还的,应当返还代位物或原物等额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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