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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和法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法人,就不会有法定代表人,没有法定代表人,法人也将无法运行,法人只是法律意义的“人”,其无法独立表达,因此需要有法定代表人来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
首先,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而法定代表人则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张三、李四、王五各自出资100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候三方需要选择一位作为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外聘法定代表人,假设三人决定由张三作为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就需要在设立公司时将张三登记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一栏也会列明为张三,公司设立以后,公司本身是没有意识的,无法作出任何行为,此时,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比如张三可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张三代表的是公司,合同直接约束公司。
其次,因为法人没有独立的意识,无法自行运转,因此需要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当一个自然人成为法定代表人,并且以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那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此时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对此承担责任。以上述张三、李四、王五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张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买卖合同》就属于民事活动,该买卖合同并不是张三和合同相对方的,而是公司和合同相对方之间的,直接约束张三所代表的公司和合同相对方,而张三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一般不对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最后,有法人就有法定代表人,法人消失法定代表人也消失,法人设立以后就必须有法定代表人,因为法人是抽象的,没有独立的意志,需要由人来行使其权利,履行义务。两者同时存在,也同时消灭。同样以上述张三、李四、王五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公司设立时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否则无法设立,公司设立后张三也同时成为法定代表人,当公司要解散、注销时,这家有限责任公司消灭,同时法定代表人也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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