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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首先,自200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出台以后,“非法同居”的概念已经退出法律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这一法律概念。
其次,关于同居关系的取证,一般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同居地基层组织(如居委会)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但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4、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的来往书信、聊天记录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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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拥有美好的婚姻生活是人人都向往的,但长久维持一段婚姻不是一件易事,现代社会离婚已经逐渐常态化,离婚后再婚也不是稀奇的事情,不过如果是因为一方出轨离婚就要处理收集证据的问题,下面具体看看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1
需要收集的证据有:
(1)、对方与他人领取的结婚证;
(2)、婚外情双方对外表现的关系
(3)、邻居的证人证言;
(4)、小区保安的证人证言
(5)、夫妻双方谈话时,过错方承认同居事实的录音,或者悔过书、保证书以及其他能证明事实的书面文件;
(6)、有非婚生子;
(7)、因第三方怀孕而在医院留存的签字;
(8)、非婚生子入院治疗、上学等家长栏的签字;
(9)、共同租房的有双方签字的,且有其他证据辅证证明发生了性关系;
(10)、能证明同居事实的其他证言、录音、录像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合法性。不能因为为了急于收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
法院对非法证据是不予认可的。另外,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2
什么是婚外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稳定、持续的共同居住。这也是婚外同居的构成要件。
有些人很疑惑,婚外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在法律上来说,未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都不构成重婚罪。所以婚外同居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在另一方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赔偿请求。
证据可以参考下面几类:
(1)配偶方自认的己方有过错的书面证据
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性或婚外同居行为被另一方发现后,为了维持婚姻关系或出自其他目的向另一方所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承诺书”等等,该类证据作为书证,具有直接的证明力。
(2)警方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证据
在配偶方与他人同居或有两性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有公安机关介入,一般都会有书面的《出警记录》,涉及配偶方与第三者同居的,公安机关会分别讯问当事人并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不对公民个人出具,需要审理案件的\’法院依法调取或向律师颁发《调查令》由律师调取。
(3)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因短信、电子邮件具有易删减、易修改的特点,如果作为证据提交,为增加其证明力,应先到公证处作相应公证,然后再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4)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记录的配偶方的过错行为
对于配偶的法定过错行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下来,由于录音录像方式的直观性,对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于同居或者重婚的事实的录音录像记录要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这样才能证明非法同居的事实。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时候,应将录音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版本一并提交。
婚外同居需要什么证据3
一、哪些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
1、书证。
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物证。
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配偶与第三者私密通话的录音;捉奸在床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包括一方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配偶与第三者进出宾馆的证人证言;配偶与第三者肢体亲密的证人证言;配偶当庭表示和第三者交往更加幸福的证言等。此外,夫妻双方的子女包括未成年子女,如果能指认出父母与异性有频繁交往的事实,也可以做证据。
二、哪些可以作为非法同居证据
证明非法同居,仅仅靠一种证据是很难做到的;应该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下面列举证据如下: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
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
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婚外情非法同居地邻居或朋友的证言。
8、租赁合同:共同居住的租赁合同。
9、警方介入资料:由于非法同居被警方介入调查的情况。
收集非法同居的证据方法如下: 1、收集聊天记录、长期在某固定住所同出同入的录像、照片及其他记录; 2、 房屋租赁合同 及非法同居的二人以夫妻身份出席各种活动的人证和视听资料; 3、对方自行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相关的人证。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收集同居地基层组织关于双方同居的证明; 2、收集同居者同居地邻居,包括同居者共同居住的租赁房的户主提供的关于双方同居的证言; 3、收集同居者共同生活的照片、音像资料;但是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4、收集其他足以说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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