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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在具备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担保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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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如果是以法人的名义为债务进行担保,即以公司的名义对债务进行担保,则需要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为一旦债务人失信,公司就有责任偿还相应的债务。
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为某个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这项表决只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可以通过。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人代表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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