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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发生交通事故
怎么办?
受害者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这些: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发票、住院费发票等收款凭证认定,但受害人因参加社会保险而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不计入赔偿范围。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自身伤情、住院时间、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医嘱认定,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
住院期间:130元/天×住院天数;出院后医生医嘱确实需要护理人员护理的:按120元/计算,护理期结合受害人伤情、医疗机构医嘱、鉴定意见书等认定。
交通费
同城就医:30元/天×住院天数;外地就医: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且应提供正式票据为证。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60元/天×实际住院天数
营养费
按30元/天计算,营养期结合住院天数及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医嘱认定。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以此类推,至十级伤残为10%。
同一起事故构成多处伤残且最高伤残等级非一级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伤残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赔偿项目内。
即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康复费及后续治疗
相关费用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一般以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定残后护理费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丧葬费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死亡人亲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同时也是确定一种赔偿项目和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有关标准来确定丧葬费的标准;具体标准以该地职工前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累计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的丧葬费总额。
丧葬费=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凭相关票据和证明支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级伤残5000元、九级伤残8000元、八级伤残11000元、七级伤残14000元、六级伤残17000元、五级伤残20000元、四级伤残25000元、三级伤残30000元、二级伤残40000元、一级伤残50000元。
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伤残对应的参考赔偿金基础上,附加其他伤残等级参考赔偿金乘以该伤残赔偿指数,但叠加之后的赔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鉴定费
按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予以确认。
财产损失
按实际产生的维修费票据、保险公司定损金额、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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