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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公证具有公信力,所以,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来立遗嘱,已经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有部分法定继承人往往以办理公证时,自己不在场为由,主张公证遗嘱无效,该等主张是否成立?
问题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种主张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先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公证遗嘱的办理,只需要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办理即可。和代书遗嘱和打印遗嘱等遗嘱形式不同,办理公证遗嘱的时候,既不需要见证人在场,也不需要遗嘱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场。
因此,法定继承人如果以办理公证遗嘱时,全部继承人没有到场为由,主张公证遗嘱不发生效力,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公证处依法对遗嘱人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公证,并且作出公证书之后,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遗嘱人去世时,即可按照遗嘱来处理遗嘱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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