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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证据要点】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3、证明行为人收养、结婚或使役目的的证据。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证明行为人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对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有伤害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非法剥夺、限制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人身自由行为的证据。
5、证明行为人侮辱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证据。
6、证明行为人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又出卖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情节的证据
1、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是否累犯的证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4)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2、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1)事实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金额、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2)前科劣迹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态度;(4)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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