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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聚众斗殴起意的时间;
(2)为聚众斗殴所做的准备;
(3)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聚众的起因、时间、地点、经过;
(2)斗殴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手段及经过;
(3)斗殴的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
(4)斗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5)聚众、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的体貌特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6)被害人基本情况、伤害情况;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8)斗殴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
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扩大影响、伤害他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
( 三 )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作案工具(如刀、匕首、斧头、棍、棒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2)现场遗留的毛发、机动车的脱落物等微量物证;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血液、体液、指纹、化学液体残留物、痕迹等。
3、涉案实物照片。
(五)书证
包括:造成人身损害的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六)鉴定意见
包括:
1、造成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
2、造成人身伤亡的法医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技术鉴定等。
(七)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斗殴场所、地点等)。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现场方位、现场概貌;
(2)现场的空间、大小及建筑布局,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血迹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斗殴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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